《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 126 号,2026.6.1 施行)【数据、算法入法核心原文+重点条款】
标签:行业动态 / 2026年6月4日

一、第五条(新规核心:数据、算法正式纳入法定商业秘密,正文原文)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法条释义(安全 / 传输 / 隔离行业要点)
技术类:AI 训练数据集、自研算法模型、底层代码、工艺测算数据、实验原始数据全部受商业秘密保护;
经营类:经营报表、用户画像数据、供应链报价数据、客户交易数据归入经营秘密;
企业未做加密、权限隔离、传输管控导致数据外泄,可依法追责窃取、非法传输方。
二、第六条:“不为公众所知悉” 认定原文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下列情形属于有关商业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合法获得; (六)其他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三、第九条:合理保密措施(对应文件加密、网络隔离、传输安全,企业合规必备原文)
第九条 权利人采取的下列措施,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 (二)对涉密岗位、涉密人员设置保密管理制度; (三)限定涉密信息知悉人员范围; (四)对涉密载体标注保密标识; (五)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 (六)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跨网传输等措施; (七)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八)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 行业落地:内网外网物理隔离、MFT 加密传输、文件摆渡审批、服务器权限管控、数据脱敏均被法定认可为有效保密措施。
四、第十条:数字化侵权行为(非法爬取、越权下载、跨网窃取数据明文)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下列情形属于本规定所称不正当手段: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接触、占有或者复制涉密文件、数据载体; (二)贿赂、诱骗企业内部人员私自导出、外传算法与业务数据; (三)未经授权入侵服务器、云盘、业务系统,漏洞攻击窃取数据、算法; (四)未经许可擅自下载、跨网络传输、外发商业秘密数据、源代码; (五)利用爬虫非法批量爬取企业涉密经营数据; (六)其他不正当获取方式。
五、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非法披露 / 传输 / 使用数据、算法构成侵权原文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十条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数据、算法、源码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保密义务、企业保密管控要求,私自导出、外发、共享、出租企业数据与自研算法;无书面保密合同,但依据交易习惯、商业道德负有保密义务而泄密,同样构成侵权。
六、行政处罚条款(企业数据泄密处罚标准)
第三十六条 侵犯商业秘密: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侵权:10 万~10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大批量核心算法 / 全量经营数据外泄、造成重大经营损失):100 万~500 万元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立案。
七、安全行业配套资讯总结
合规倒逼:政企、半导体、AI 企业加速落地内外网安全隔离、国产化MF 加密文件传输、数据防泄漏 DLP,满足法定保密措施要求;
侵权红线:员工私自U盘摆渡、微信外发涉密数据、第三方爬虫窃取算法数据、跨网裸传核心文件,均触发新规处罚;
举证利好:企业部署隔离+加密传输留存日志,可作为已履行保密义务的法定证据,维权举证难度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