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科学数据管理突显国家战略——飞驰传输带你解读《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标签:行业研究 / 2018年8月27日

科学数据管理

从风云气象记载到地震观测数据、从生物基因分析到极地冰芯变化……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乃至整个国家的政策制定和经济发展,都越来越依赖科学数据的分析和运用。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力补齐科学数据管理短板。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出台针对科学数据的法律法规。

《办法》要求,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遵循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共享理念加大科学数据共享力度,提升科学数据的增值效益、激发科学研究原始创新活力。

据了解,目前已有一些省份如陕西省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对《办法》也在贯彻落实中。

《办法》明确了哪些问题?

1、科学数据的范畴
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像我们能够想象到的气象观测数据、卫星遥感影像、地质勘探数据、地理信息数据等,以及在科研、试验过程中产生的比如基因数据、产品检测数据等,都属于科学数据范畴。

《办法》同时规定,不仅由政府预算支持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都应遵照《办法》实施管理。

2、强化了“科学数据中心”的作用
办法明确了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其中既包括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也包括各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的部门或地区的专项科学数据中心。

据统计,自2004年起,我国先后在基础科学、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地震、地球系统科学、人口与健康等8个领域建设形成了一批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本次《办法》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数据中心的关键作用,以及相关的建设和管理责任,有利于提高国家整体的科学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

3、数据汇交是管理重点,科学数据属于国家

《办法》用了一整个章节专门阐述了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的相关规定,而其中大多与数据汇交有关。本次国家明确要求,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数据汇交制度。科技计划项目数据要汇交至科学数据中心,并明确提出了先汇交数据,再验收项目的工作原则。除国家预算支持的科技计划和项目外,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数据,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按规定汇交。科学数据中心以及法人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科学数据的安全存储。

这一要求反映了国家层面已经明确认识到科学数据对国家科技、经济乃至全社会的重要意义,提高了对科学数据的重视程度,也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和技术的研发和积累奠定了法制基础。

3、数据汇交是管理重点,科学数据属于国家

在科学数据的利用方面,《办法》明确了“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除有特殊规定外,科学数据均要求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开放,对于涉及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科学数据,要求无偿提供。

可见,通过本《办法》,国家加强了对科学数据合理利用的支持,鼓励社会单位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乃至开展市场化的增值服务,实际上也是希望通过科学数据的共享和利用创造更多价值,并让全社会从中受益。

同时,科学数据的共享和利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按照适当的范围和相应的合法程序来实施,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要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这其中既包括制度性、合规性的要求,也包括在数据生产、数据加工、数据管理数据传输等环节上的技术性要求。从这点来看,也非常符合目前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

补齐短板:以用为主,确保数据安全

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大科学、定量化研究特点,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我国在生命科学、地球环境等领域已经产生的有效科学数据达70 PB,45亿条,但是存在科学数据外流严重、规范化管理仍需提高、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发达国家在科学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科研机构数据管理、数据中心的建设方面普遍领先于我国。资料显示,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制定了“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并形成了一批国家级科学数据中心,美国的“基因银行”便是目前最权威的基因序列登记数据库之一。

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数据,但科学数据管理在我国属于“短板中的短板”。正如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所说,“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科技资源。此次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科学数据工作确定了行动纲领。”

叶玉江同时表示,接下来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用为主”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突出科学数据共享利用。

大势所趋:大国都在立法加强和规范数据管理

近几年,不仅我国,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全球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无不在大力加强对数据的规范管理,立法是其中非常重要也是必备的手段。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已经于2018年5月25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近三十年来数据保护立法的最大变动,旨在加强对欧盟境内居民的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它将取代1995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指令》。法案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条例”取代“指令”,具有强制性,条例直接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而各国不再有“酌情决定”的弹性空间。GDPR条例已经对欧盟国家乃至全球造成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目前各国组织和企业依然在持续探讨该法规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无独有偶,据可靠信源,目前美国白宫也正在探索推出类似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联邦隐私保护法案。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科技、电信和网络政策方面的特别助理目前就该问题已与相关行业组织进行了会面, 会见代表包括苹果、谷歌、Facebook、IBM以及微软等科技公司在内的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探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该助理近期还曾表示,美国不希望创造一个欧洲规则的克隆版本,GDPR的有些内容并不适用于美国的法律。另外就在去年,美国国会众议院刚刚全票一致通过了《电邮隐私法案》,可以说美国在数据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动作,越来越频繁。

尽管各国立法的出发点和角度可能各有不同,但总体的背景和原则都是相近的,那就是数据的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无论是国家科学数据还是个人隐私数据,都潜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未来,谁掌握完整的数据和信息,谁就具备更强大的决策和执行能力,谁就有更大几率从竞争中胜出,企业如此,国家亦然。

而在数据的获取和利用过程中,效率与合规是一对双生子,二者缺一不可。仅强调效率,而忽视数据合规和保护,将使数据暴露于巨大的风险之下,最终损害数据主体乃至全社会的利益,甚至带来灭顶之灾;反之,过度保守和僵化地看待数据,无原则地控制数据,不能采用更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积极拥抱数据共享与数据交换,事实上就等于放弃了对数据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终将被竞争所淘汰。

 

本文由Ftrans飞驰传输市场部撰写和编译,部分内容整理自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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